列印時間:113/05/22 04:30

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十二、臺址選擇
      業者申設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之臺址計算並評估其
      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下列相關技術資料:適當比例之地圖(圖中
      應標示電臺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
      線中心海拔高度、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經度範圍
      、最低仰角、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事先並應與干擾協
      調範圍內其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