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06:53

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八、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大於 25 dB  或
      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dB  或錯誤位元比(B-
      it Error Ratio,  BER)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2×10(
      -4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
    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