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載波關閉狀態之不必要發射測試
7.1 目的
保護其他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不受 MES 在載波關閉狀態時不必
要發射之影響。
7.2 合格標準
MES 在載波關閉狀態時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不得大於表 6 所
列之規定值。
7.3 測試方法
MES 應設定在非發射(載波關閉)模式。
如有定期自動發射脈衝之功能(例如位置更新時),STE 應提供抑制
該功能之方法,且只分析非發射期間之不必要發射。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要比表 6 所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7.3.1 測定方法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評估頻率範圍之需要
解析度頻寬:表 6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功能:取消
峰值保持功能:啟用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6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7.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之輻射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6 規定之數值
。
測定 MES 之傳導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6 規定之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