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4:52
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十一、調頻廣播頻帶及頻道之分配: (一)調頻廣播頻帶自八八兆赫至一O八兆赫。 (二)調頻廣播頻道之寬度為二OO千赫。 (三)調頻廣播頻道之指配,自八八‧一兆赫開始至一O七‧九兆赫止 共一OO個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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