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1:05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二十三、無線電視電臺服務涵蓋區內,於空曠地區離地三公尺高之可用電
        場強度:
    (一)在 76-88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三十九分貝微伏。
    (二)在 174-230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四十八分貝微伏。
    (三)在 470-580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五十八分貝微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