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3:00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二十八、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設置後,不得對主臺、其他電視無線電
        臺、以及非電視無線電臺發生有防礙性之干擾。遇干擾發生時,
        該機應即停止操作,在干擾未解除前不得轉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