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3:17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三十九、廣播電視節目微波中繼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之頻寬由本會依申請設置者之業務性質指配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