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7:54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 13 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
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
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
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