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11:28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
    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