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8:07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 4 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
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