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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 8 條
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