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0:27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十三、得標者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本會發給籌設
      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得標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撤銷其籌設同意。
      得標者以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於申請展
      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