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0:27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十五、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系統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系統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六)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七)
  (五)系統網路架構圖、電信設備建設項目及數量等詳細說明資料。
      系統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表八)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