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25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十六、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
      畫建設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其無法於系
      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
      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
      撤銷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撤銷其特
      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未能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期間如期完成建設
      時,得附具事由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
      文件,於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按事故遲延期間向本會申請展延,不
      受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
      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