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06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十七、得標者架設本業務之基地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
  (一)基地臺架設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九)。
  (二)設備規格、天線場型圖資料、設備及電路配置圖資料(同一廠牌
        型號之基地臺僅首次申請須檢附設備規格及天線場型圖資料)。
  (三)電臺架設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十)。
      前項電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
      ,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附具原核准函及基地臺設置資料
      ,向本會申請展期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得標者未依前項規定向本會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者,不得架設基地臺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