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3:11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十八、基地臺架設完成經本會審驗合格後,由本會發給電臺執照(格式如
      附表十一),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
      內向本會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日起計算之
      。但電臺執照所載項目未有變更者,不再重新辦理技術審驗,逕予
      換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