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06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二十二、得標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
        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間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者。
    (二)未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間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撤銷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