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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0 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
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
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
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