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0:15

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第 6 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
    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
    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
    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