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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第 9 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
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
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