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5:27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第 16 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微波頻率之指配及
微波電臺之架設許可:
一、業務籌設同意書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者。
二、經撤銷或廢止所營業務之籌設同意或經營特許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