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7:21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第 8 條
申請者完成電臺架設報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如附件五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微波電臺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
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次日起計算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