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8:10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
第 3 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