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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十、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格式如附表四,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本會委
    員會議審議決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