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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三、本會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
    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
    理: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