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本會完成第三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 八點所定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資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