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7:21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七、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一
    。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二。
    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
    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