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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八、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三。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
    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
    。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