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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技術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4 日
7.定期技術審驗
  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及行動通信業務審議發照作業實
  施要點第二十點規定,無線電基地臺之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經營者於
  該電臺執照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須向本局申請無線電基地臺之技術審
  驗,經審驗合格後,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