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00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4.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本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以申請人所報驗之基地臺總
  數量為檢驗數量。但經本會核准時,本會得依附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抽樣標準(以下簡稱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抽樣作
  業規定,決定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數量。
4.1 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4.2 射頻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