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缺
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者,審
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1.2 依附錄「抽樣標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大於合
格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