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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
  前項基地臺之審驗,如判定不合格者,須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