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7:25
法規名稱:
廢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試用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伍、申請試用應備文件: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試用本頻道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電 波洩漏維護計畫 (樣式如附件一) 及切結書 (樣式如附件二) 向電信 總局專案申請,經審查核可後始得使用。
相關圖表: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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