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6:57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第 3 條
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
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
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