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6:49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第 4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
昇位圖者,得一併申請審查,審驗機構僅得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窄頻審
查費。但申請人將電纜窄頻、電纜寬頻或光纜之設計圖說分別申請審查時
,審驗機構應依收費基準表分別收取審查費。
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
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者,申請審驗時,審驗機構僅得
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寬頻審驗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