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01:28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第 4 條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