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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第 5 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
受理。
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