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5:3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第 4 條
管理委員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
事項:
一、基金是否專款專用。
二、預算之編製、執行,是否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附件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
四、基金人事費用支出比例是否逾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五、對管理委員會要求改善或提具聲復理由之處理是否確實。
六、其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