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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第 5 條
為辦理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
報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