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0:59
法規名稱:
廢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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