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1:26

法規名稱: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