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8:3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第 10 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
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
關會務。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
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
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
證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