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4:3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第 8 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
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
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
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
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