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2:59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第 8 條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誤繳許可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
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
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退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