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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