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2:30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 4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
;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
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
規定繳交證照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