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7:2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