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2:2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0 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
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
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