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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1 條
訴願事件於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
訴願會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
前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
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