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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2 條
訴願會會議由訴願會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開會時並以訴願會主任委員為主席。訴願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